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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和科技IPO:用于年产1.5万吨聚氨酯深冷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基地建设项目

   日期:2022-11-02     浏览:1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本站讯:近日,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德和科技”)向证监会递交了招股说明书,拟在深交所主板上市。本次IPO,公司拟

本站讯:近日,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德和科技”)向证监会递交了招股说明书,拟在深交所主板上市。

本次IPO,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222万股,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%;公司本次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为6.2亿元,拟投入募资5.68亿元,用于年产15000吨聚氨酯深冷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基地建设项目、补充流动资金。

近年来,公司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,但有近半收入来自前五大客户,存在一定的大客户依赖。

多次增资

据悉,德和科技是一家专注于高性能绝热节能材料研发、生产、销售以及安装服务的企业,为国内知名的绝热节能工程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。

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,管金国直接持有公司2770万股股份,持股比例为21.87%,同时,通过控制嘉兴嘉德、嘉兴德旺、嘉兴德港分别控制公司2.62%、2.62%和1.58%的表决权股份;管金国的配偶钱清清作为一致行动人,直接持有公司0.67%股份。因此,管金国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29.36%表决权,系公司控股股东。

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管金国、陈明德和陈静,即三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。其中,陈明德与陈静系父女关系,为保证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,管金国、钱清清、陈明德和陈静四人已签署了《一致行动人协议》,约定四人就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事项保持一致行动。

有意思的是,除了实控人四人外,公司背后还有一个程氏家族。

公司股东程凤法和程鹏飞系父女关系,程凤法与程志明、程志庭为亲兄弟关系。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,程氏家族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600万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.63%。其中,程凤法直接持有公司559.2万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.41%;程鹏飞直接持有公司434.8万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.43%;程志明直接持有公司325万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.57%;程志庭直接持有公司281万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.22%。

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,公司共有50多位股东。而这主要是公司成立多年,发起了多次增资。

2017年2月,公司在新三板挂牌。此后,公司进行了多次定向增资。

2017年7月,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320万股,股票发行价格为3.8元/股,股份总数增至8008万股;2018年4月,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000万股,股票发行价格为3.8元/股,股份总数增至9008万股;2019年4月,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1000万股,股票发行价格为3.8元/股,股份总数增至10008万股。

2020年3月,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终止挂牌。

子公司亏损

财务数据方面,2019年-2021年以及2022年1-6月(下称“报告期”),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0590.55万元、48995.27万元、57332.68万元、25709.41万元,净利润分别为2041.8万元、6777.08万元、8198.8万元、2525.33万元。

可以看出,公司业绩增长较快。

对此,公司解释称,公司的下游主要客户为石油化工企业,化工行业与宏观经济亦存在较高的关联度,具有典型的周期性特征,呈现出景气萧条波动的周期性发展规律。

报告期内,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41.67%、47.21%、49.14%、33.61%,收入占比逐渐提高,前五大客户包括中石油、恒力石化(15.440, 0.30, 1.98%)、中石化等石油化工企业。

虽然公司整体业绩持续增长,但旗下子公司的业绩表现并不都十分理想。

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明确“对所辖能耗强度不降反升的地市州,今年暂停国家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以外的‘两高’项目节能审查”,其中,江苏省属于能耗强度同比不降反升省份,全省暂停节能审查。

受此消息影响,子公司南通嘉海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通知,暂停生产,直至获批节能审查手续并通过节能验收后,方可复工。

招股书显示,南通嘉海截至2022年6月30日资产总额4297.31万元,占公司比例3.27%,2022年1-6月净利润-259.28万元,占公司比例-10.27%。截至招股书签署日,南通嘉海正在积极办理节能审查手续。

不过,虽然从2021年12月才开始停产,但南通嘉海2021年的净利润为-339.8万元,也是处于亏损状态。

此外,公司在报告期内还受到了多次处罚。

2020年12月10日,滨江开发区南京滨江LNG储备(一期)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,造成一人死亡,直接经济损失98.2836万元。

2021年3月15日,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下发(江宁)应急罚[2021]5014号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认定:在此次事故中,公司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,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,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,未按规定书面告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,对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。同日,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下发(江宁)应急罚[2021]5015号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对主要负责人严涛罚款37946.2元。

2022年7月29日,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徐圩质安罚决[2022]00015号),就公司“虹炼化厂外工艺管网保冷项目”配备的项目经理擅自变更之事,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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